南京关于在环境保护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9-11-14 10:37:00 来源:http://nanjing.ykzygm.com/news16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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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环境保护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巡视组马中平组长勋鉴:
全国人大7月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防治法),并于7月5日至8月3日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我们认为,普通老百姓提出的意见,不一定会受到立法工作者的重视。而中央巡视组向全国人民征求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下面,对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应该引起全国人大和中央巡视组的的重视,并借立法征求意见之时,加以规范和改进。
为此,我们向中央巡视组提出如下建议,请转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固废防治法中参考。
一、改进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所以,有必要对环保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加以弥补和修正。众所周知,化学危险品生产与运输、贮存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产生、衍生、伴生的危险有害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严重危害性,往往被人们有意或无意所忽视。令人遗憾的是,对应急处置活动中出现的固废污染环境如何預防和防治,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由此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2011年6月4号杭新景高速公路上,一辆危化品槽罐车因为追尾发生泄漏,22吨苯酚泄漏到周边土壤。在国家部门应急处置活动中,因消防水的冲刷,形成数千吨的含有苯酚有毒物质的固废。当时应急人员对此形成的严重的固废衍生物,並没有引起重视和科学评估。限于法律的空白,应急预案的简陋,应急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过程中衍生形成的固体废物未要求做任何处理,便堂而皇之地通过媒体公告“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幸的是被此后发生的事态打脸。事故发生几天后,泄漏的22吨有毒致癌物质苯酚在雨水淋溶渗透作用下,形成的固体废物遗留物二次污染渗透到附近5公里外的新安江水电站下游的富春江。造成桐庐、富阳5家水厂35万吨日供水量停止取水,50万人口饮用水受影响,富春江鱼类环境生态损失无可估量。
而有关部门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追究。更不可思议的是,在此后进行的一系列化学污染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仍然是用消防水一冲了之便收兵回朝。在化学污染交通事故现场,甚至连必要的围堵吸附措施也不采取,就草率用水冲刷,任由化学危险品污染周边土壤和环境。可见法律对应急活动预防和防治环境污染作出明确规定非常重要。
二、有关部属环保科研机构在向企业提供环保设计服务时,应急技术更新换代不够及时,应急预案重急症轻慢症,重治表轻治里。例如,国际相关环保组织规定,消油剂限用于开阔海域的溢油处理。沿海、淡水和陆地出现油污化学品污染事故时,首先要采用物理吸附及机械回收方式将油污回收,严格禁止在擅自使用消油剂。因为消油剂可以将油污溶解在水中,可能与水体内的生物有短暂接触,会给某些生物的发育生长带来影响。市场上流通的化学消油剂,对高黏稠油(如高黏度重油、高蜡质油等)以及在低温(10℃以下)下使用,还存在着乳化率低或无效的弱点。费用昂贵,消油剂的用量起码为溢油量的100%以上,而有时在处理粘度小或薄油层时耗量更可达到溢油量的500%。在实际处理大规模油膜时,采用如此高的消油剂和溢油量的比值导致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且处理成本相当高。根据物质不灭定理,油污在消油剂分解融化到海水,最终随水分子挥发到大气中成为雾霾因子,还会被海洋生物吸收并累积,随着食物链的传递,最后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这些分解物当中,有一些致癌成分,这也是一种严重的生态危害。但是现在有关机构还有令不止,大量的采购消油剂作为主要的应急产品用于溢油泄漏活动中。例如近年央企石化系统普遍大量的采购消油剂数万吨,而且呈逐年增加趋势。近海海域、港口码头和陆地钻井平台也还是使用消油剂作为主要应急处置储备物资。说消油剂祸国殃民并不过分,因其使用后会对环境、雾霾天气、人居生存状态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关于消油剂的使用,国家海洋局曾颁布关于禁止消油剂(扩散剂、聚油剂)使用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真正实施到位。例如,当发生溢油事故时,规定了应首先采用物理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溢油,才准许使用消油剂。规定使用中严格禁止在近海水深10米以下、沿海10海浬渔场、溢油厚度达到5毫米以上、气温20度以下、重油和原油等场合都不得使用。但是现在,应急预案大多数没有遵照上述规定编写。实践中一般只要出现溢油,不管溢油多少,都是首先使用消油剂,而不优先考虑使用其他先进物理吸附,机械方法回收溢油。这对环境污染防治是非常不利的。固废防治法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作出制约。
故而建议:一、对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产生的衍生的危险固废的预案和处置,应该在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污染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防治法的具体建议如下:(建议增加部分用红字备注)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划。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固废处置者、应急事故责任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化学危险品应急事故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化学危险品应急处置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化学危险品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化学危险品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此致
敬礼!
永康市中翼环境污染救援队工程师黄建社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教授金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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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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